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2)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註3)加計利息(註4)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註3)加計利息(註4)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註1)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註2)的1.06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註3)加計利息(註4)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註1【當年度保險金額】指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以每千澳幣為單位)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之「每千澳幣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每千澳幣之當年度保險金額」計算方式:
(一)第1~6保險單年度:1,000澳幣。
(二)第7保險單年度起:第7保險單年度為3,000澳幣,之後每年以200澳幣遞增所計得之金額,惟僅遞增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4歲之保險單年度為止。
註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指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下列期間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一)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二) 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
註3【所繳保險費】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4【加計利息】指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3.25%,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最低承保限額:5,000澳幣。
最高承保限額:詳下表。 單位:千澳幣
| 投保年齡 | 承保保額 | 投保年齡 | 承保保額 | 投保年齡 | 承保保額 | |||
|---|---|---|---|---|---|---|---|---|
| 男 | 女 | 男 | 女 | 男 | 女 | |||
| 0 | 54 | 54 | 6 | 71 | 71 | 12 | 143 | 159 |
| 1 | 56 | 56 | 7 | 75 | 75 | 13 | 176 | 195 |
| 2 | 58 | 58 | 8 | 79 | 79 | 14 | 231 | 256 |
| 3 | 61 | 61 | 9 | 84 | 84 | 15 | 270 | 270 |
| 4 | 64 | 64 | 10 | 90 | 90 | 16~74 | 420 | 420 |
| 5 | 67 | 67 | 11 | 121 | 135 | - | - | -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六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9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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