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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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三保險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額1.025倍。
二、第四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第一至第三保險單年度:應繳保險費總額1.025倍。
二、第四保險單年度起:保險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註1:「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2:「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6年期:0歲至繳費期滿不超過90歲。
10年期:0歲至繳費期滿不超過85歲。
15、20年期:0歲至繳費期滿不超過83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三條的規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1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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