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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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七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例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
生活照護保險金之給付,同一保險單年度累計最高以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為限。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變更投保同類型定期壽險,本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更約後之保險費,依變更後契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年齡為基礎,按原契約同意承保條件及更約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保險費率計算。但更約後之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險金額且最高以三佰萬元為限;更約後被保險人之繳費期滿年齡不得逾八十歲。
(1)年滿期(K8):15足歲至繳費期滿不超過75歲。
(2)60歲滿期(K9):15足歲~50歲。
●65歲滿期(K9):15足歲~55歲。
●70歲滿期(K9):15足歲~60歲。
(1)年滿期(K8):10、20、30年期。
(2)歲滿期(K9):60、65、70歲滿期。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或 第十八條情形被保險人致成附表一、二所列完全、第一級至第七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 公司按 第十一條完全失能保險金及 第十二條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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