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6 項,包含:法定通用 6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入住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七十五歲(含)以下之保險單年度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法定傳染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法定傳染病住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法定傳染病住院關懷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附表一的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該手術項目之住院手術給付倍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住院手術給付倍數最高的手術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附表一的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接受附表一的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附表二的特定處置治療且已實際接受處置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二項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特定處置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意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於醫院或診所接受下列手術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醫材補助保險金」:
一、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二、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
三、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
四、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醫材補助保險金」之給付以六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首次因疾病或傷害致成附表三所列第一級至第六級失能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批註條款)失能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契約豁免續期保險費後,非經被保險人同意,要保人不得依第九條終止本契約及依第三十六條申請減少「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扣除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第十二條至第二十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四條 契約生效日、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契約生效日自本公司同意承保並收取第一期保險費時開始,本公司並應發給保險單作為承保的憑證。 本公司如於同意承保前,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費之金額時,以同意承保時溯自預收相當於第一期保險 費金額之日為本契約生效日。 本公司對本契約應負的保險責任始期: 一、「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住院日額加值保險金」、「法定傳染病住院關 懷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看護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特定處置 保險金」、「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醫材補助保險金」及「保險費豁免」: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 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但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受等待期間三十日 之限制。 二、「祝壽保險金」及「身故保險金或喪…第 4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 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 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 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 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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