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二)自第三十一日起,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以後的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入住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的三倍,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住院後出院者,本公司另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實際住院日數計算所得之金額,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條款附表一的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住院手術給付倍數,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住院手術給付倍數最高的手術項目。
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一所列的手術項目,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手術項目,決定給付倍數。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的規定不在給付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的手術時。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時,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接受條款附表一的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三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一所列的手術項目,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之手術項目,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但該項手術若屬下列情形之一者,則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一、依據本契約除外責任條款的規定不在給付範圍內。
二、不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或第三部第三章第四節第三項所列舉的手術時。
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如有變更或停止適用時,前項第二款內容亦將隨之變更或停止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條款附表二的特定處置治療且已接受處置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特定處置給付倍數,給付「特定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治療位置接受二項以上特定處置項目時,僅給付倍數最高的特定處置項目。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特定處置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未載明於條款附表二所列的特定處置項目,本公司不負給付的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條款附表三的意外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意外創傷縫合處置給付倍數,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之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僅就創傷縫合處置的傷口最大者給付,且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若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已申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或「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者,不再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第二項手術之一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時之保險單年度,計算「醫材補助保險金」:
第一及第二保險單年度: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十倍。
第三保險單年度及以後: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十倍。
前項所稱之手術如下:
一、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二、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
三、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
四、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
五、心律調節器植入術。
六、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七、心室輔助裝置植入術。
八、「兩個瓣膜換置手術」、「三個瓣膜換置手術」或「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醫材補助保險金之給付以十次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8條) 國泰人壽安安醫療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 手術醫療保險金、特定處置保險金、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醫材補助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祝壽保險金) (本保險住院日額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 醫療保險金、特定處置保險金、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醫材補助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 金日額」之二千倍) (本保險「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疾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 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部分年齡可能發生累積所繳保險費超出身故保險金給付之情形)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第 38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 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 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 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 第十二條至 第十九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 「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千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達給付總額上限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 予退還,亦不併入 第十二條至 第十九條之各項保險金內給付。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門診治療、接受手術或特定處置、意外創傷縫 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二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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