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惟本契約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保險金」,並於診斷確定日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如無相當日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給付第二次(含)以後之「長期照顧服務」或「長期照顧保險金」:
一、「長期照顧服務」:本公司於符合給付條件之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在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的額度內,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擬定「長期照顧計畫」,並由其按計畫內容於附表二的範圍內提供長期照顧服務。
二、「長期照顧保險金」: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服務」與「長期照顧保險金」,每次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申請,被保險人如未申請變更給付方式時,本公司仍按前一次申請之方式給付。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服務」及「長期照顧保險金」之次數合計以十六次為最高給付次數上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將豁免之後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不予退還,且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一)」及第二十四條「保險金額之減少」之約定即不再適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於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且未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
若本公司於給付健康回饋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於該保險單週年日因疾病、傷害、體質衰弱或認知障礙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認知功能障礙」時,被保險人應返還該保險單週年日之健康回饋保險金,或自應給付之保險金或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中扣回。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致成「認知功能障礙」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長期照 顧服務」、「長期照顧保險金」及豁免保險費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第二十三條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或長期照顧服務未支領餘額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 上述欠繳保險費後給付其餘額。 第二十四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契約終止之約定處理。第 22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6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