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於免責期間屆滿之翌日,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給付「長期照顧復健保險金」,惟本契約以領取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在免責期間屆滿的翌日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如無相當日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之申請,提供下列「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之給付:
一、「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本公司於符合給付條件之該「長期照顧給付年度」內,在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的額度內,指定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擬定「長期照顧計畫」,並由其按「長期照顧計畫」的內容於保單條款附表二的範圍內提供長期照顧分期服務。
二、「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本公司按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前項「長期照顧分期服務」與「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被保險人僅得選擇其中一項給付。本公司累計給付之「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或「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最高以十六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未曾符合保單條款第十一條及保單條款第十二條之給付條件時,且符合保單條款第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約定之任一情形,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二倍,給付 無理賠關懷保險金。
前項無理賠關懷保險金,本公司僅給付一次。若本公司於給付無理賠關懷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符合其他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被保險人應返還無理賠關懷保險金或自應給付之保險金或由長期照顧分期服務未支領餘額中扣回。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時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將溯自「長期照顧狀態」確定之日起,豁免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附加條款及批註條款)長期照顧期間之保險費。惟保單條款第九條「契約的終止(一)」及保單條款第二十七條「保險金額之減少」之約定即不再適用。
本契約保險費豁免期間,被保險人若未繼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時,本公司即停止豁免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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