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兩者加總之值,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按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
(1)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與「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兩者加總之值,所對應之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增值回饋分享金: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當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5%)之差值,乘以期中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最低承保限額:15萬。
最高承保限額:6,000萬。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九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二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的約定 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 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9 條 條款第 3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