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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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零五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當年度保險金額的一點零五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之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第2~7級殘廢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 - | 10 | 15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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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0歲滿 | 20~40歲 | 20~35歲 | 20~30歲 |
| 65歲滿 | 20~45歲 | 20~40歲 | 20~35歲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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