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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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壽險部分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1、保單價值準備金。
2、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壽險部分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一保險單年度內,經醫師初次診斷確定罹患「妊娠期併發症」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乘以該項「妊娠期併發症」之給付比例(如本商品條款附表一)所得之金額,給付「妊娠期併發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時罹患二項以上之「妊娠期併發症」者,本公司分別給付各該項之「妊娠期併發症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二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三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五條的 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 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2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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