壽險

國泰人壽「幸福保本養老保險(繳費15年)」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2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 【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在保險單上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一點零五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 【生命末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第三保單年度起,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且經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效力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但不得逾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按下列二款約定之一給付「完全殘廢生活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大於或等於十六歲時,經診斷確定符合條款所約定之生命末期狀態者,本公司將以生命末期保險金申領日起六個月後之身故保險金的百分之五十〈最高以新台幣伍佰萬元為限〉計算「生命末期保險金」,且申領後本契約保險金額將依生命末期保險金相對於其申領日起六個月後之身故保險金等比例減少,但減少後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保金額。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時,需貼現並扣除下列各款金額:

一、尚未償還之保險單借款本息。

二、墊繳保險費本息。

三、欠繳保險費。

四、自生命末期保險金申領日起六個月內相對應於生命末期保險金之應繳保險費貼現值。

前項貼現利率為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之預定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貼現期間皆為六個月。被保險人雖符合第一項之情形,惟其診斷確定日距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則依其所餘實際天數貼現計算之。本公司給付生命末期保險金僅以一次為限。

* 【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於第一及第二保險單年度身故者:

本公司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於第三保險單年度起身故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若小於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者,本公司改按身故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 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以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七五,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

止之利息。

* 【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年齡未滿16歲前無本項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

* 【水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年齡未滿16歲前無本項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二倍,給付「水陸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 【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年齡未滿16歲前無本項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除依條款約定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另按身故日時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的四倍,給付「航空交通意外身故保險金」。

* 【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於第一及第二保險單年度致成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

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二) 被保險人於第三保險單年度起致成完全殘廢者:

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若小於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

備金者,本公司改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價值準備金給付。

* 【完全殘廢生活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第三保單年度起,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殘廢且經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者,本契約效力雖然已經終止,本公司仍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內(但不得逾被保險人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歲之保險單週年日),按下列二款約定之一給付「完全殘廢生活保險金」:

(一) 被保險人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在第三保單年度至第五保單年度內者,本公司自完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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