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10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二條至條款第十四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入院(或門診手術)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 6年(含)以上 | 50% |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二條至條款第十四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2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二條至條款第十五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二條至條款第十五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2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2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二條至條款第十五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二條至條款第十五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當年度保險金額」的1.2倍者,則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附表所列殘廢程度之一者,要保人免繳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殘廢診斷確定日後之續期保險費,但當期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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