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或第二保險單年度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三保險單年度(含)後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於第一或第二保險單年度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時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於第三保險單年度(含)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之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同時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只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得不具被保險人可保性證明,以書面向本公司申請於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時變更投保同類型定期壽險,本公司不得拒絕。
前項更約後之保險費,依變更後契約生效當時被保險人的年齡為基礎,按原契約同意承保條件及更約當時主管機關所核定的保險費率計算。但更約後之保險金額不得逾原保險金額且最高以三佰萬元為限;更約後被保險人之繳費期滿年齡不得逾八十歲。
變更後契約之繳費期間不得逾原契約繳費期間並自原契約保險期間屆滿之翌日上午零時起生效。
| 投保身分 | 透過臨櫃開通網路投保功能 | 透過線上開通網路投保功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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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 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或 第十九條情形被保險人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三條完全失能 保險金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8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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