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被保險人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特…、被保險人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的競賽或表演、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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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契約有效期間因水陸、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障再提高,合計最高達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6倍。
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按該屆滿日的保險金額領回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在保險單所載保險期間屆滿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以該屆滿日的保險金額為準,給付滿期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1.06倍。
如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水陸交通意外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16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註1)加計利息(註2)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身故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條約定之給付項目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16歲時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給付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本條約定之給付項目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16歲時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5倍給付水陸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本條約定之給付項目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16歲時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保險金額的5倍給付航空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月繳保險費年化總額的1.06倍。
如被保險人於有效期間內非因「意外傷害事故」、「水陸交通意外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致成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意外傷害事故,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5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給付水陸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保險金額的5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例計算,給付航空大眾運輸交通意外事故失能保險金。
註1:「所繳保險費」:係指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註2:「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2.15%,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最低承保限額:20萬元。
最高承保限額:1~4職業類別:600萬元,
第5職業類別:300萬元,
第6職業類別:150萬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4頁,共17頁 第十四條 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本條約定之給付項目於被保險人保險年齡滿十六歲時開始生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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