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實支實付(核實)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給付項目/保額(計畫別) | 5萬 | 10萬 | 20萬 | 30萬 | |||
|---|---|---|---|---|---|---|---|
| 繳費 期間內 | 住院日額保險金/天 | 1,000 | 1,000 | 2,000 | 3,000 | ||
| 加護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天 | 2,000 | 2,000 | 4,000 | 6,000 | |||
| 法定傳染病加護病房關懷保險金(限1次) | 2萬 | 2萬 | 4萬 | 6萬 | |||
| 最高給付總額 | 100萬 | 100萬 | 200萬 | 300萬 | |||
| 繳費 期滿後 | 住院 保險金 (擇優) | 實支實付 | 每日住院經常費用限額 | 1,000 | 1,000 | 2,000 | 3,000 |
| 每次住院醫療費用限額 | 5萬 | 10萬 | 20萬 | 30萬 | |||
| 日額給付 | 住院日額保險金/天 | 1,000 | 1,000 | 2,000 | 3,000 | ||
| 每次門診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 1.25萬 | 1.5萬 | 2萬 | 2.5萬 | |||
| 最高給付總額 | 3倍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 | ||||||
| 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註2)、90歲滿期保險金 | 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扣除 累計應申領各項醫療保險金總額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 保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ㄧ)苯酮尿症。 (二)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三)高胱胺酸尿症。 (四)半乳糖血症。 (五)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六)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七)楓漿尿症。 (八)中鏈醯輔酶A去氫酶缺乏症。 (九)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十)異戊酸血症。 (十一)甲基丙二酸血症。 (十二)瓜胺酸血症第I型。 (十三)瓜胺酸血症第II型。 (十四)三羥基三甲基戊二酸尿症。 (十五)全羧化酶合成酶缺乏。 (十六)丙酸血症。 (十七)原發性肉鹼缺乏症。 (十八)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型。 (十九)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 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 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 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 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6頁,共10頁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一)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或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或導致法定傳染病而入住醫 院之加護病房接受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 第十一條至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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