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險

國泰人壽「真好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等待期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手術給付方式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治療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院診斷而後住院治療者,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之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住院及出院當日亦計入),因治療同一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二十五乘以門診日數(不論被保險人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一次或多次,均以一日計),給付「住院回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住院後出院者,除住院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未滿七十歲時,因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給付「意外住院關懷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本公司僅給付一次「意外住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罹患法定傳染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法定傳染病住院關懷保險金」。

同一保險單年度之「法定傳染病住院關懷保險金」給付次數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之一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之一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之一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零五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五倍,扣除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之一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之一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零五倍」者,則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投保規定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等待期

第36條) 第1頁,共9頁 國泰人壽真好安心住院醫療終身保險 (給付項目:住院醫療保險金、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住院回診保險金、出院療養保險金、住院手術 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意外住院關懷保險金、法定傳染病住院關懷保險金、祝壽保險金、身故 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除祝壽、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本險其餘各項保險金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 倍)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疾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 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申訴電話:市話免費撥打0800-036-599、付費撥打02-2162-6201;傳真:0800-211-568;電子信箱(…第 36 條 條款第 1 頁

除外責任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未滿十五足歲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二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第 23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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