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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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3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 醫療保險金給付 | 住院醫療保險金 | 第1~30天 | 保險金額x1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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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31天以上 | 保險金額x2倍 | ||||||||||||||||||||
| 加護病房、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 保險金額x2倍x實際住進加護或燒燙傷病房日數 | ||||||||||||||||||||
| 住院回診保險金 | 保險金額x25%x住院前二週及出院後二週內門診日數(一日以一次為限) | ||||||||||||||||||||
| 出院療養保險金 | 保險金額x50%x實際住院日數 | ||||||||||||||||||||
|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 保險金額x3倍 | ||||||||||||||||||||
| 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 保險金額x1倍 | ||||||||||||||||||||
| 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 --- | --- | 連續3年(含)~未滿4年未申請醫療給付 | +20% | 連續4年(含)~未滿5年未申請醫療給付 | +30% | 連續5年(含)~未滿6年未申請醫療給付 | +40% | 連續6年(含)以上未申請醫療給付 | +50% | |||||||||||
| 祝壽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99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5倍,扣除被保險人應申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及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 ||||||||||||||||||||
| 所繳保險費的退還、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5倍,扣除被保險人應申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累計總額及無理賠記錄增值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 | ||||||||||||||||||||
| 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之上限 |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七條所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二千五百倍。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三條 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 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二十一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 人或應得之人。第 23 條 條款第 7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4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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