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5 項,包含:法定通用 5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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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五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七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司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之增值回饋分享金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一百零四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指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條款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指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條款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水陸交通意外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日之總保險金額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指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總保險金額計算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並依條款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水陸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條款第十五條第六項及第七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身故者,如要保人指定一次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身故日之總保險金額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如要保人指定分期定期給付身故保險金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之總保險金額計算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並依條款第二十一條之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航空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身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身故與該航空交通意外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約定給付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並應適用條款第十五條第六項及第七項的約定及限制。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非因「水陸交通意外事故」或「航空交通意外事故」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退還傷害險部分之解約金予要保人。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失能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條款第二條約定的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自水陸交通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失能診斷確定日之總保險金額為準,依條款附表三所列比例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 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第4頁,共18頁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十六條 水陸交通意外事故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遭受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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