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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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按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1.75%)之差值,乘以前一保險單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之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本契約之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7保險單年度起,得依要保人之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之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殘廢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05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104歲之保險單年度末,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下列二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且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滿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下列三款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6倍。
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二項以上之完全殘廢程度者,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殘廢保險金。
註1【前一保險單年度宣告利率平均值】:指本契約保險單週年日當月(不含)起算,往前推算12個月之宣告利率平均值或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75%),兩者較高者為準。
註2【當年度保險金額】:指將「總保險金額」以每一千美元換算一單位後之單位數乘以保單條款附表一之「每千美元之當年度保險金額」所計得之金額。
註3【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以本契約(不含其他附約)「總保險金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下列期間所應繳保險費總額:
(一)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或「原定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
(二)辦理展期定期保險時: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申請展期定期保險之日。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七條的約定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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