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2 項,包含:法定通用 2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按下列兩目計算所得金額之較大者(不另退還未到期保費):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二、繳費期滿後,按下列三目計算方式所得金額之最大者: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1.03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上述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小於十六歲前致成保單條款附表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上述之約定。
「加計利息」,係以「所繳保險費」為基礎,按年利率2.25%,以年複利方式,計算自保險費應繳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完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之利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零五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年齡104歲之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 投保年齡 | 6年期 | 投保年齡 | 6年期 |
|---|---|---|---|
| 0 | 275 | 9 | 336 |
| 1 | 281 | 10 | 343 |
| 2 | 287 | 11 | 351 |
| 3 | 294 | 12 | 426 |
| 4 | 300 | 13 | 532 |
| 5 | 307 | 14 | 710 |
| 6 | 314 | 15 | 1,065 |
| 7 | 321 | 16歲以上一律為1,500 | |
| 8 | 328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 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三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二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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