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5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五倍,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接受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十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逢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於該保險單年度內未曾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而申領第十二條或第十三條保險金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的百分之一(元以下無條件進位),給付「未住院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若本公司於給付「未住院無理賠回饋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不符前項所列條件時,被保險人應返還該「未住院無理賠回饋保險金」或由本公司自應給付之保險金中扣回。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年繳應繳保險費總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未滿十六歲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身故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稱「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1)本保險投保日額限1,000元。
(2)本保險不與其他保險累計住院日額通算,悉依國泰人壽最新規定辦理。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條 名詞定義 本契約名詞定義如下: 一、「疾病」: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但如被保 險人投保時之保險年齡為零歲者,就下列疾病不適用等待期間三十日之限制: (ㄧ)苯酮尿症。 (二)先天性甲狀腺低能症。 (三)高胱胺酸尿症。 (四)半乳糖血症。 (五)葡萄糖六磷酸鹽去氫酶缺乏症。 (六)先天性腎上腺增生症。 (七)楓漿尿症。 (八)中鏈醯輔酶A去氫酶缺乏症。 (九)戊二酸血症第一型。 (十)異戊酸血症。 (十一)甲基丙二酸血症。 (十二)瓜胺酸血症第I型。 (十三)瓜胺酸血症第II型。 (十四)三羥基三甲基戊二酸尿症。 (十五)全羧化酶合成酶缺乏。 (十六)丙酸血症。 (十七)原發性肉鹼缺乏症。 (十八)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乏症第I型。 (十九)肉鹼棕櫚醯基轉移酶缺…第 2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 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 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 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 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第 17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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