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的每一保險單週年日,以增值回饋分享金作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該保險單週年日當日起生效的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4條約定辦理。
本契約的增值回饋分享金自第7保險單年度起,可以依要保人的申請,變更為儲存生息的方式,逐月以各月宣告利率,依據複利方式累積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或本契約終止時,由本公司主動一併給付。但在本公司給付受益人保險金而終止契約的情形,要保人未請求的部分由該保險金受益人受領。
本公司應就本條約定計算所得的增值回饋分享金或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提供查詢介面供要保人查詢,或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要保人。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10年。被保險人在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符合下表所列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本公司按照約定給付保險金:
| 給付項目 | 給付條件 | 給付金額 |
|---|---|---|
| 身故保險金 (1)(2) | 身故 | 總保險金額 |
| 完全失能保險金 (2)(3) | 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並經診斷確定 | 總保險金額 |
| 滿期保險金 (4) | 第10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 | 總保險金額 |
(1)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自民國99年2月3日(含)以後所投保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總和(不限本公司),不得超過訂立本契約時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的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的已繳保險費。
前述情形,如果要保人向2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的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述所定的限額時,本公司在所承保的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述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果有2家以上保險公司的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
法區分其要保時間先後時,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間在先的保險公司應理賠金額後所餘的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2)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3)被保險人同時或先後致成條款附表所列2項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只給付1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4)如果本公司在給付「滿期保險金」後,發現被保險人符合其他給付項目的給付條件時,受益人應返還「滿期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8條 當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將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 除外責任 全失能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但是自契約訂立或復效 日起 2 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照 第 4 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 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因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 被保險人因前項第 1 款及 第 9 條情形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照 第4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第 1 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 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本公司按照約定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 予應得之人。第 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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