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7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1.5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住院首日之保險單年度,按下列約定計算給付「住院日額保險金」: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零點五倍乘以住院日數。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以後:「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本公司以被保險人住院首日之保險單年度,另按下列約定計算給付「住院關懷保險金」: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點五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以後:「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關懷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內因疾病或傷害,而入住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除「住院日額保險金」外,本公司另以被保險人住院首日之保險單年度,按下列約定計算給付「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以後: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住院接受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日之保險單年度,按下列約定計算給付「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點五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以後:「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三倍。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項「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於醫院或診所門診接受手術治療且已實際接受手術者,本公司以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日之保險單年度,按下列約定計算給付「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第一保險單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零點五倍。
二、第二保險單年度以後:「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項「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的給付以三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傷害,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經登記合格的「醫院」、「診所」(不含國術館、接骨所)診斷致成附表所列骨折項目之一(含該項目之完全骨折、不完全骨折及骨骼龜裂)者,本公司按「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給付「骨折保險金」。
前項情形如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事故發生之日起超過一百八十日經診斷確定骨折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之骨折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本公司仍依前項規定給付骨折保險金,不受前項一百八十日之限制。
同一意外傷害事故之「骨折保險金」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保險單年度內,「骨折保險金」的給付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已實際接受第二項手術之一者,本公司依被保險人接受手術當日之保險單年度,按下列約定計算給付「醫材補助保險金」:
一、第一及第二保險單年度:「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十倍。
二、第三保險單年度及以後:「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十倍。
前項所稱之手術如下:
一、人工水晶體植入術。
二、全膝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膝關節再置換手術。
三、全股關節置換術或人工全髖關節再置換手術。
四、心臟血管支架置放術。
五、心律調節器植入術。
六、腦室腹腔分流手術。
七、心室輔助裝置植入術。
八、「兩個瓣膜換置手術」、「三個瓣膜換置手術」或「主動脈瓣或二尖瓣或三尖瓣之置換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醫材補助保險金之給付以十次為限。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所給付之各項醫療保險金,其累計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一千二百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達給付總額上限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保單條款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之各項醫療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按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零六倍,扣除被保險人依保單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9條) 第1頁,共17頁 國泰人壽樂心安住院醫療定期保險(外溢型) (給付項目: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關懷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骨折保險金、醫材補助保險金、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未住院無理賠回饋保險金) (本保險住院日額保險金、住院關懷保險金、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住院手術醫療保險金、門診手術醫療保險金、骨折保險金、醫材補助保險金 給付總額上限為「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之一千二百倍)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被保險人於指定日期符合條款所列之會員等級者,本公 司提供健康促進保險費折減,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疾病」等待期間為三十日,本公司對「疾病」應負的保險責任,自 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第三十一日或自復效日開始,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保險…第 39 條 條款第 1 頁
第十七條有關遺 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 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 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 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 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 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要保時 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未住院無理賠回饋保險金的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逢保險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於該保 險單年度內未曾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而申領 第十二條 至第 17 條 條款第 9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9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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