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時之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 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按 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時,本公司按 第十六 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免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21 條 條款第 8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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