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被保險人因酒精中毒、吸(服)食或施打違禁藥物、毒品、法定通用 2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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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保額12倍(最高給付1次)。
保額6倍/每半年(至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保額1倍/每半年(至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55歲滿期—15足歲至45歲。
60歲滿期—15足歲至50歲。
65歲滿期—15足歲至55歲。
70歲滿期—15足歲至60歲。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六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情形之一,致成「長期看護狀態」者,本公司不負給付長期看護復健、長期看護、長 期看護膳食補助保險金之責任: 一、要、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因犯罪行為、拒捕或越獄。 三、被保險人因酒精中毒、吸(服)食或施打違禁藥物、毒品。 第八章 減少保險金額與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第十七條 保險金額之減少 要保人在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得申請減少保險金額,但是減額後的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本保險最低承 保金額,其減少部分依 第九條第三項之約定處理。 依本條約定辦理減少保險金額後,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保險金額將改以減額後的保險金額為準。 第十八條 欠繳保險費之扣除 本公司給付各項保險金時,如要保人有欠繳保險費者,本公司得先抵銷上述欠款後給付其餘額。 第九章 年齡的計算及錯誤的處理第 16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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