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保證續保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日(含)以內者,本公司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診療在三十一日(含)以上者,則按下列二目計得金額之總和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1.前三十日之部分係按前款約定方式計算。
2.自第三十一日起,則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被保險人自第三十一日以後的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者,除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住院日數,給付「出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出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於醫院住院,且經醫師診斷確定罹患重大疾病並實施診療者,除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五十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重大疾病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重大疾病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給付之住院日數,最高以三十日為限。
同一次住院中,同時符合二項以上重大疾病項目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重大疾病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而於醫院之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接受診療者,除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按保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的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但如轉入與轉出為同一日,該日不得重複計入),給付「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險單年度同一次住院「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之加護病房及燒燙傷病房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但同一日內本公司僅就加護病房或燒燙傷病房其中一種病房給付。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五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第 15 條 條款第 7 頁
第三條 保險責任的開始及交付保險費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以主契約的生效日為本附約生效日,如係中途申請附加本附約者, 以主契約保險單上所批註之日期為本附約生效日。 本附約如係與主契約同時投保,保險費應與主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如係中途申請附加者,其應 繳保險費按本附約之生效日至主契約下一期保險費應繳日的日數比例計算,並自下一期起,與主 契約保險費同時交付。 主契約如為終身險者,於主契約繳費期滿後,本附約保險費改以年繳方式交付。 第四條 保險範圍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 第二條約定之疾病、傷害或重大疾病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保 險單上所記載之「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為準,依照本附約約定給付各項醫療保險金。 第五條 附約的保險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除 第二條第十款及第 3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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