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訂立本附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之完全失能者,本公司另加計按日數比例計算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第一級至第七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為準,依保單條款附表二所列比例給付生活照護保險金。
生活照護保險金之給付,同一保險單年度累計最高以本附約保險單上所記載的保險金額為限。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但自附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 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一、二所列失能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成附表一、二所列完全、第一級至第七級失能程度之一者,本 公司按 第十一條完全失能保險金及 第十二條生活照護保險金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因本條約定而未能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失能保險金」者,本附約累積達有 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備金予應得之人。第 17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8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