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的翌日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如無相當日則為該月之末日)仍生存且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十二倍,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最高以十五次為限。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惟本公司仍依約定繼續給付「長期照顧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五條 契約保險期間及續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日前,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無反對之意思表示,且要保人已交付 保險費者,得更新本契約使其繼續有效。續保的始期以原契約屆滿日的翌日為準;但續保時被保險人之 保險年齡最高為七十五歲。 本契約續保時,除依續保生效當時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外,本公司得按照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 或指示之方式,調整保險費、保險金額或其他契約內容,但不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第 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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