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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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而住院治療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乘上「海外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條款附表一)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乘以被保險人住院日數,給付「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醫療保險金」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加條款有效期間內,於中華民國境外發生突發疾病,並經當地政府登記合格且合法經營之醫院或診所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或門診時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記載之「突發疾病住院醫療保險金日額」的百分之四十乘上「海外特定地區日額調整係數表」(詳條款附表一)之調整係數所得之金額,乘以該手術項目的「手術等級」所相對應的「手術保險金倍數」(詳條款附表二)後計得之金額,給付「突發疾病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五條特別不保事項之活動致成 之疾病。 三、任何以獲得境外醫療為目的之出國治療行為。 四、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五、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六、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所生之住院或手術費用,本公司不負給付突發疾病的各項醫療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第 25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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