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接受「住院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手術醫療日額」乘以『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二項(含)以上「住院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住院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中所載項目且非屬本附約除外責任範圍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依其比例核算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接受「門診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手術醫療日額」乘以『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日接受二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時,其各項「門診手術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給付倍數表』中所載項目且非屬本附約除外責任範圍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依其比例核算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接受「治療處置」時,本公司按「手術醫療日額」乘以『治療處置名稱及給付倍數表』中所列該治療處置項目之給付倍數,給付「治療處置保險金」。若被保險人接受的「治療處置」不在『治療處置名稱及給付倍數表』上之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被保險人於門診當日或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二項(含)以上「治療處置」時,其各項「治療處置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治療處置」中,於同一位置接受二項(含)以上之「治療處置」項目時,按『治療處置名稱及給付倍數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施行手術或特定處置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除按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的約定給付保險金外,另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增額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 | 20%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30%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40% |
| 5年(含)以上 | 50% |
若被保險人於前項之手術或特定處置日後,而於下一保單週年日前再次依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本公司仍按前項規定給付「無理賠增額保險金」,不受前項「無理賠紀錄期間」之限制。
本條所稱「無理賠紀錄期間」之計算係自下列日期中最接近本次手術或特定處置日起算:
本附約生效日。
前次手術或特定處置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本附約復效日後之下一保單週年日。
本公司依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至第十六條給付之各項保險金,其「累計已領醫療保險金倍數」最高以一千五百倍為限。
被保險人申領「累計已領醫療保險金倍數」達一千五百倍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投保規定
最低「手術醫療日額」--新臺幣500元。
最高「手術醫療日額」--新臺幣5000元。
1.本險種僅可附加於終身型壽險主約或十全十美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加於十全十美終身醫療健康保險者,保額不得超過主約的3倍;若附加於終身型壽險主約,則不在此限。
2.本險種與防護寶終身醫療健康保險附約僅可擇一附加於終身型壽險主約。
3.次標準體者,本險種不予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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