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可續保(條款未明示是否保證) |
| 手術給付方式 | 實支實付(核實)、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病房費用保險金」。但其每日最高給付金額以本附約「保險給付項目表」所載其投保計畫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且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1.超等住院之病房費差額。
2.管灌飲食以外之膳食費。
3.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4.醫師診察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下列各項費用核付「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1.醫師指示用藥。
2.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3.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4.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5.手術室、治療室及其設備的使用。
6.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型(但不包括特別支架)。
7.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檢查。
8.物理治療。
9.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10.X光檢查及放射性治療。
11.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12.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
前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的給付,於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在三十日(含)以內者,以本附約「保險給付項目表」所載其投保計畫之「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為限;實際「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至六十日(含)者,則以「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的二倍為限;實際「住院日數」在六十一日至九十日(含)者,則以「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的三倍為限;實際「住院日數」在九十一日至一百八十日(含)者,則以「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的四倍為限;實際「住院日數」在一百八十一日至三百六十五日者,則以「每次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的五倍為限。
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之前後七日內,因同一次住院期間必需門診醫療時,該項門診醫療費用將併入住院期間內之「住院療費用保險金」計算,惟每日以一次且每次給付金額以「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百分之五十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而以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對象身分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但以不超過本附約「保險給付項目表」所載其投保計畫之「每次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住院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 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附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依其比例核算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每日依其投保計畫之「住院療養保險金日額」給付「住院療養保險金」。
前項「住院療養保險金日額」自「住院日數」第十六日起至第三十日增為其投保計畫之「住院療養保險金日額」的一點五倍,自「住院日數」第三十一日起增為其投保計畫之「住院療養保險金日額」的二倍,但同一次住院期間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診療時,本公司除依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六條及第九條約定給付「病房費用保險金」及「住院療養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投保計畫之「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保險金日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燒燙傷中心日數」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暨燒燙傷中心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實際於醫院進行門診手術時,本公司依其投保計畫之「每次門診手術保險金」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門診手術中,於同一門診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以上門診手術時,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疾病或傷害,或因此引起的併發症,必須接受二次(含)以上手術項目相同的門診手術時,如本次門診手術日期與之前最近一次門診手術日期間隔未超過十四日者,均視為同一次門診手術。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且未具備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及明細表時,本公司依其實際「住院日數」,按其投保計畫每日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國寶人壽享健康住院醫療健康保險附約 保險單條款 ※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基於保險公 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閱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 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 ※ 投保後解約或不繼續繳費可能不利消費者,請慎選符合需求之保險商品。 ※ 保險契約各項權利義務皆詳列於保單條款,消費者務必詳閱了解。 ※ 本保險無解約金。 ※ 等待期間:本附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之期間。 備查文號:101/05/22 國寶精字第 101084 號 最新修訂文號:103/05/30 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 年 01 月 22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2…首頁注意事項 條款第 1 頁
第一項約定期限屆滿時,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第廿一條:【告知義務與本附約的解除】 要保人在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匿,或因 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本附約,而 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未說明的實事實時, 不在此限。 被保險人於要保人訂立本附約時,對本公司要保書書面詢問的告知事項應據實說明,如有故意隱 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的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本公司對於危險的估計者,本公司得解除該 被保險人所繳保險費,其保險事故發生後亦同。但危險的發生未基於其說明或 未說明的實事實時,不在此限。 前二項解除附約權,自本公司知有解除之原因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或自本附約訂立後 ,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本公司解除本附約時,應通知要保人,如要保人死亡,或住所不明無法送達時,本公司得將該項 通知送達被保險人。 第廿二條:【附約的終止】 前項附約之終止,自本公司收到要保人書面通知時,開始生效,本公司應於接到通知後一個月內 ,按日數比例無息退還主契約要保人或法定繼承人當期已繳而未到期之保險費。 本附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效力持續…第 16 條第 1 項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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