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燒燙傷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日數」給付「燒燙傷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至三百六十五日者,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另按下列方式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
一、自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含),則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自實際住院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
二、自第九十一日至第一百八十日(含),則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自實際住院第九十一日至第一百八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
三、自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六十五日(含),則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自實際住院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六十五日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外科手術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依其比例核算給付。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醫療雜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七日(含)及出院後七日(含)內(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拾伍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兩次以上時,均以一次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或因而所引起之併發症,於醫院接受外科手術而未住院時,本公司仍依「外科手術保險金」之規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及續保期間內,每連續有效滿三個保單年度內無任何理賠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於次一保單年度續保時,享有當年度保險費百分之四十的折扣,於享有保險費折扣後次一保單年度起,回復原投保計畫應收保費,並按本項前段之約定重行起算。
* 投保年齡:主被保險人本人、配偶--0~65歲;子女--0~23歲
* 繳費年期:1年期。
* 保額限制:最低投保單位--3單位;最高投保單位--最高25單位
* 保險期間: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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