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定額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燒燙傷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進燒燙傷加護病房日數」給付「燒燙傷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燒燙傷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一百二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實際住院日數在三十一日至三百六十五日者,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另按下列方式給付「長期住院保險金」:
一、自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含),則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自實際住院第三十一日至第九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
二、自第九十一日至第一百八十日(含),則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自實際住院第九十一日至第一百八 十日的實際住院日數。
三、自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三百六十五日(含),則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自實際住院第一百八十一日至第 三百六十五日的實際住院日數。
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必須且實際於醫院接受手術治療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列該手術項目之給付倍數給付「外科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含)以上手術時,其各項「外科手術保險金」應分別計算。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含)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給付倍數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名稱及費用表』中所載手術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內相同部位且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依其比例核算給付。
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院日數給付「醫療雜費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住院診療時,本公司除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伍拾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療養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其住院診療的前七日(含)及出院後七日(含)內(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因與住院同一疾病或傷害而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貳拾伍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日之門診次數為兩次以上時,均以一次計。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或因而所引起之併發症,於醫院接受外科手術而未住院時,本公司仍依「外科手術保險金」之規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或因而所引起之併發症,急診就醫,有實際暫留情形,且醫院已收取暫留病床費用者,本公司依「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醫療雜費保險金」、「住院療養保險金」之規定給付。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及續保期間內,每連續有效滿三個保單年度內無任何理賠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於次一保單年度續保時,享有當年度保險費百分之四十的折扣,於享有保險費折扣後次一保單年度起,回復原投保計畫應收保費,並按本項前段之約定重行起算。
* 投保年齡:主被保險人本人、配偶--0~65歲;子女--0~23歲
* 繳費年期:1年期。
* 保額限制:最低投保單位--3單位;最高投保單位--最高25單位
* 保險期間:1年。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九 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F 第七版 - 3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第 9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十一條: 【附約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於本附約保單週年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附約: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保險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三歲或已婚。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 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十二條: 【保險費的墊繳】 主契約及本附約保險費,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主契約保險費與本附約保險費之 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條…第 11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3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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