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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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而於醫院接受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被保險人實際住院日數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九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保險範圍之約定且經醫師診斷確定必須住進加護病房診療時,本公司除依本附約保險單條款第六條約定給付「住院日額醫療保險金」之外,本公司另依每一投保單位新臺幣壹佰元乘以約定投保單位數後計得之金額為準,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日數」給付「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保單年度同一次住院之「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給付住院日數最高以十日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生效日起及續保期間內,每連續有效滿三個保單年度內無任何理賠事故發生時,要保人於次一保單年度續保時,享有當年度保險費百分之四十的折扣,於享有保險費折扣後次一保單年度起,回復原投保計畫應收保費,並按本項前段之約定重行起算。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十 條: 【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2F 第七版 - 2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 5、因被強制性交、誘姦或…第 10 條 條款第 2 頁
第十二條: 【附約的有效期間及保證續保】 本附約保險期間為一年,保險期間屆滿時,要保人得交付續保保險費,以逐年使本附約繼續有效 ,本公司不得拒絕續保。但於本附約保單週年日若有下列情形之一時,本公司得不予續保該被保 險人部分之附約: 一、主契約被保險人保險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二、主契約被保險人之配偶保險年齡超過七十五歲。 三、主契約被保險人之子女保險年齡超過二十三歲或已婚。 本附約續保時,依續保生效當時報經主管機關核可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但不 得針對個別被保險人身體狀況調整之。 要保人如不同意該項保險費,本附約自該期保險費應交之日起自動終止。 第十三條: 【保險費的墊繳】 主契約及本附約保險費樣,超過主契約寬限期間仍未交付時,應就 主契約保險費與本附約保險費之 合計金額準用主契約有關「保險費的墊繳…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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