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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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實際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一)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但每一保單年度累計之「手術醫療保險金」以保險金額為限,惟本公司就累計超過保險金額之該次手術治療仍依「手術項目及比例表」所列該手術項目之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手術中,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按手術名稱及其於「手術項目及比例表」所載比例最高一項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施行之手術項目未明列於「手術項目及比例表」所列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之規定,比照「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本契約生效時、保險事故發生時或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三項特定疾病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院且施行手術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之百分之二十給付「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
「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之給付,每項特定疾病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保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傷害而接受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乘以「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給付比例表」(如保單條款附表二)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接受多次創傷縫合處置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之所載給付比例給付「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並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持續有效至契約期滿時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其金額為本契約「所繳保險費總和」的百分之六十。
本公司依前項約定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27條) 康健人壽醫保萬利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_保單條款第1頁 樣本 康健人壽醫保萬利手術醫療定期健康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本保險「疾病」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給付項目:手術醫療保險金、特定疾病手術保險金、創傷縫 合處置保險金及滿期保險金 101.12.25 (101)康商字第063號函備查 103.05.01 按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逕行修訂 104.08.04 按104.06.24金管保壽字第10402049830號函逕行修訂 1.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益, 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第 27 條 條款第 1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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