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續保 | 不保證續保(公司保留同意權)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最高 6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者,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二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五十。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一倍。
續保之契約,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者,本公司按一倍保險金額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活動義齒保險金以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固定義齒者,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七十五。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一點五倍。
續保之契約,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裝設固定義齒者,本公司按一點五倍保險金額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固定義齒保險金最高以三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植牙者,本公司按拔牙發生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植牙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百分之七十。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一點七五倍。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三點五倍。
續保之契約,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拔牙而致缺齒時,於同一部位接受植牙者,本公司按三點五倍保險金額給付植牙保險金。
本公司於同一保單年度內給付植牙保險金最高以三次為限。
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實際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接受手術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乘以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及比例表」之手術項目給付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一點二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三倍。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六倍。
每一保單年度累計之「手術醫療保險金」以前項各該年度保險金額之比例為限,惟本公司就累計超過上述限額之該次手術治療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續保之契約,被保險人因條款第二條約定之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必須手術治療且已於醫院實際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按六倍保險金額乘以條款附表一「手術項目及比例表」之手術項目給付比例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續保之契約,每一保單年度累計之「手術醫療保險金」以六倍保險金額為限,惟本公司就累計超過六倍保險金額之該次手術治療仍依前項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若施行之手術項目未明列於「手術項目及比例表」所列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所載手術之規定,比照「手術項目及比例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倘「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支付標準」第二部第二章第七節於(1)本契約生效或續保時、(2)保險事故發生時或(3)申請保險金時所規範之手術項目有所不同,僅需上述三者任一時點所規範之項目涵蓋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治療,則被保險人所接受之外科治療視為本契約所稱之手術,本公司依約定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十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二十五倍。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五十倍。
續保之契約,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五十倍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除給付「身故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完全殘廢之保單年度依下列各保險金額之比例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本公司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第一保單年度內:十倍。
二、第二保單年度內:二十五倍。
三、第三保單年度及以後:五十倍。
續保之契約,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五十倍保險金額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二所列殘廢項目之一者,除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外,本公司另應從當期已繳保險費扣除按日數比率計算已經過期間之保險費後,將其未滿期保險費退還要保人。
被保險人於已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固定義齒或植牙之部位再次裝設全口或局部活動義齒、固定義齒或植牙時,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7條) 康健人壽從齒健康定期健康保險_保單條款第1頁 康健人壽從齒健康定期健康保險 樣本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給付項目:活動義齒保險金、固定義齒保險金、植牙保險金、 手術醫療保險金、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及 完全殘廢保險金 100.01.07金管保品字第09902223610號函核准 100.07.01依100.04.11金管保品第10002523040號函逕行修正 100.12.07金管保理字第10002204821號函核准 103.05.01按103.01.22金管保壽字第10202131810號函逕行修訂 1.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予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2. 本保險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保險商品。 3. 本保險「拔牙」及「疾病」等待期為本契約生效日…第 37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 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殘廢。 康健人壽從齒健康定期健康保險_保單條款第8頁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八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殘廢時,本公司按第 21 條 條款第 8 頁
第八條 本契約保險期間為十年且不保證續保,保險期間屆滿時,經要保人與本公司雙方書面同意續保者 ,則本公司應另行簽發載有足資辨認係續保契約之保險單。其續保生效日自原契約屆滿日之翌日 零時起生效。 續保之契約,按續保生效當時依規定陳報主管機關之費率及被保險人年齡重新計算保險費。續保 時之保險年齡以不超過本契約之最高承保年齡(55歲)為限。 告知義務與本契約的解除第 8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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