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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富貴美利美元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條款重點速查

除外責任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八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全殘廢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第二十八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7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每屆滿一保單週年度(含繳費期滿當年度)仍生存時,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的1.9%(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單年度數」,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自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不含繳費期滿當年度),被保險人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的2.6%(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單面頁所載本契約之繳費年期,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一個保單年度時,按當年度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2.75%)之差值,乘以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所得之值。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第1至第6保單年度,要保人得自下列二種方式選擇一種:

1.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抵繳保險費。

(二).自第7保單年度起,要保人得自下列三種方式選擇一種:

1.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

2.儲存生息。

3.現金給付。

採抵繳保險費方式給付者,若本契約已繳費期滿或已辦理減額繳清保險,本公司採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方式辦理。

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增值回饋分享金改以下列給付方式辦理,不適用第二項至第七項之約定:

(一).繳費期間內:抵

關鍵條文節錄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除外責任

第二十四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 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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