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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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3)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險契約條款第十八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契約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當年度末保單價值準備金。
(3)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扣除按保險契約條款第十八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之餘額。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契約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 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六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不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 每年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二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除依前條規定給付生存保險金外,並按「當年度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2年期:15足歲~78歲。
6年期:15足歲~70歲。
10年期:15足歲~65歲。
15年期:15足歲~60歲。
20年期:15足歲~55歲。
1.最低投保金額:
| 繳費年期 | 最低投保金額 |
|---|---|
| 02、06、10 | 1,000美元 |
| 15、20 | 2,000美元 |
2.累計最高投保金額:300,000美元
註:本商品投保金額以100美元為增加單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ZA1 -4 本公司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被保險人身故時日為基準,以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 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之新台幣後不得超過主管機關所定之喪葬費用額度上限。 若因匯率波動造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並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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