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的翌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且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若本公司已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三條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經醫院專科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險單條款第二條約定之「長期照顧狀態」,並於免責期間屆滿的翌日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仍生存且持續符合「長期照顧狀態」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累計給付最高以二十次為限。
一、第一次至第十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
二、第十一次至第二十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五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第一次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雖即行終止,惟本公司仍繼續依前項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被保險人身故或因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長期照顧狀態」已消滅,三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若本公司已依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者,於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
本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與保險單條款第十四條「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的給付合計,本公司最多給付二十次。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者,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二十倍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且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若本公司已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一條給付「長期照顧一次保險金」,不另依前二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一次保險金,本附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失能程度之一,並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或其後每屆滿一年的相當日仍生存者,本公司下列方式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累計給付最高以二十次為限。
一、第一次至第十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二倍。
二、第十一次至第二十次:診斷確定日當時之保險金額的十五倍。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第一次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後,本附約效力雖即行終止,惟本公司仍繼續依前項約定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至前項約定給付次數屆滿或被保險人身故,二者較早屆至者為止。
若本公司已依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者,於給付「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期間,不另依第一項之約定給付「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
本條「完全失能分期保險金」的給付與保險單條款第十二條「長期照顧分期保險金」的給付合計,本公司最多給付二十次。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七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定 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 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另為催 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此 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本 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第 7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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