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10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項目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住院診療且具有醫療費用收據及明細表時,本公司依其住院期間實際支付的醫療費用,按下列各項約定給付保險金︰
一、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按日支付實際發生之下列費用,但每日最高限額不得超過以本附約約定的「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
(一)病房費。
(二)膳食費。
(三)特別護士以外之護理費。
同一次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二、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按日支付實際加護病房費用;每日最高給付限額不得超過本附約約定「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且可同時申請「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同一次事故最高給付日數以三十日為限。
三、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被保險人住院期間所實際支付的下列費用,以本附約約定的「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為最高限額。
(一)醫師診察費。
(二)醫師指定用藥。
(三)血液(非緊急傷病必要之輸血)。
(四)掛號費及證明文件。
(五)來往醫院之救護車費。
(六)化驗室檢驗、心電圖、基礎代謝率檢查。
(七)敷料、外科用夾板及石膏整型(但不包括特別支架)。
(八)物理治療。
(九)麻醉劑、氧氣及其應用。
(十)靜脈輸注費及其藥液。
(十一)X光檢查,及放射性治療。
(十二)因遭受意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且經醫院之專科醫師證明其為回復正常生活所必要而需裝設輔助器(如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他附屬品)。但同一次事故各項裝置以一次為限。
(十三)超過全民健康保險給付之住院醫療費用,但不包括特別護士之護理費。
住院天數三十一至六十天者,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增為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表所列金額之二倍。
住院天數六十一至九十天者,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增為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表所列金額之三倍。
住院天數九十一至一八十天者,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增為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表所列金額之四倍。
住院天數一八一天以上者,其「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增為每一計劃給付項目與金額表所列金額之五倍。
倘被保險人於住院期間之前後各七日內,因同一次事故必須門診治療時,該項門診醫療費用將併入住院期間內之「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計算,惟每日以一次且每次給付金額以每一投保單位新台幣一百元為限。
四、手術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按被保險人住院期間內所發生,且依全民健康保險規定其保險對象應自行負擔及不屬全民健康保險給付範圍之手術費核付,但以不超過本附約所載「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項目及費用表中所載各項百分率所得之數額為限。被保險人同一住院期間接受兩項以上手術時,其各項手術費用保險金應分別計算。
但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器官以上手術時,按手術項目及費用表中所載百分率最高一項計算。
被保險人所接受的手術,若不在手術項目及費用表所載項目內時,由本公司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的手術項目給付比率,核算給付金額。
五、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本公司按第一項第一款所支付「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的百分之六十給付「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
| 給付項目/計劃別 | 計劃一 | 計劃二 |
|---|---|---|
| 每日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元/每日 | 1,000 | 2,000 |
| 加護病房費用保險金限額 元/每日 | 3,000 | 6,000 |
| 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限額 元/每次 | 60,000 | 120,000 |
| 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 元/每次 | 50,000 | 100,000 |
| 出院在家療養保險金限額 元/每日 | 600 | 1,200 |
1、住院日數最高給付為365天。
2、住院天數31~60天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為上表之2倍。
住院天數61~90天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為上表之3倍。
住院天數91~180天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為上表之4倍。
住院天數181~365天者,「住院醫療費用保險金」每次限額為上表之5倍。
3、手術費用保險金的每次最高限額以「手術費用保險金限額」乘以手術項目及費用表中所規定各項手術費用的百分率為限(最高可達500%)。
本人:0歲~65歲(可續保至84歲)。
配偶:16歲~65歲(可續保至84歲)。
子女:0歲~23歲。
最低投保金額:計劃一。
最高投保金額:計劃二。
| 投保年齡 | 最高投保金額 | 累計本公司醫療險最投保金額 |
|---|---|---|
| 0歲~5歲 | 計劃一 | 4,000元 |
| 6歲~未滿20足歲 | 計劃二 | 10,000元 |
| 20足歲以上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二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非因當次住院事故治療之目的所進行之牙科手術。 四、裝設義齒、義肢、義眼、眼鏡、助聽器或其它附屬品。但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者,不在此限 ,且其裝設以一次為限。 五、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六、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第 12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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