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3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手術項目倍數表(定額比例)給付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本公司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手術醫療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手術,未載明於手術項目倍數表所列之手術項目時,本公司將與被保險人協議比照該表內程度相當之手術項目給付倍數,核算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經醫師診斷在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除手術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的三倍,給付「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時,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疾病或傷害,於醫院或診所接受手術治療者,如該手術項目的給付倍數達六十倍(含)以上時,除「手術醫療保險金」外,本公司另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的二分之一,乘以手術項目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二項以上手術項目,且其手術項目給付倍數皆達六十倍(含)以上時,本公司僅按最高的一項手術項目,給付「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意外傷害事故,於醫院或診所接受創傷縫合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依所投保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乘以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倍數表所載倍數,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但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本公司僅就被保險人接受創傷縫合處置之傷口最大者給付「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且於同一次意外傷害事故以給付一次為限。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於本次事故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者,本公司按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乘以本次依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之約定所申請之保險金總額,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20%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30% |
| 5年(含)以上但未滿6年 | 40% |
| 6年(含)以上 | 50% |
如果被保險人前次申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之事故日較本次申請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保險金之事故日為後,則被保險人於本次申請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保險金,除按第一項約定給付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外,前次申請之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應累計至醫療保險金給付總額。
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及條款第十五條第二項所累積申請之各項保險金總額已達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一千二百倍時,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如被保險人依前項計算累積總給付金額超過約定之一千二百倍時,本公司依約定給付至一千二百倍止,超過部分不予理賠。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九十九歲之保險單週年日仍生存時,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為準,按表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繳費期間屆滿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以保險單上所記載之「手術醫療保險金額」為準,按表定年繳繳費方式無息計算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繳費期間屆滿日」二者較早屆至之日所應繳保險費總額的一點一倍,扣除被保險人依約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後之餘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依條款第十一條至第十五條之約定所應申領之各項保險金累計總額已達前項所稱應繳保險費總額一點一倍者,本公司不再給付「身故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10年期:0~60歲。
(二).15年期:0~60歲。
(三).20年期:0~55歲。
(一).最低投保金額:3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33條) H O6-1 遠雄人壽永安手術醫療終身保險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給付項目:手術醫療保險金、住院手術療養保險金、重大手術慰問保險金、 意外創傷縫合處置保險金、無理賠紀錄增值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所繳保險費的退還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險因費率計算考慮脫退率致本險無解約金) (等待期間:本險所稱「疾病」係指被保險人自本契約生效日起持續有效三十日以後 或復效日起所發生之疾病,詳請參閱契約條款。)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本商品經本公司合格簽署人員檢視其內容業已符合一般精算原則及保險法令,惟為確保權 益,基於保險公司與消費者衡平對等原則,消費者仍應詳加閱讀保險單條款與相關文件, 審慎選擇保險商品。本商品如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第 33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條【除外責任(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 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者。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八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予要保人或 應得之人。第 20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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