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8 項,包含: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
| 手術給付方式 | 依住院日額倍數給付,最高 5 倍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時,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乘以「住院日數」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且經醫師診斷必須住進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病房診療者,本公司除依前項給付「住院醫療日額保險金」外,另按「住院日額」之四倍乘以實際住進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病房日數(含轉入及轉出當日)給付「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但被保險人轉出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病房後,又於同一日轉入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病房時,該日不得重覆計入加護病房或(暨)燒燙傷病房日數。
被保險人同一次住院期間之「加護病房暨燒燙傷病房保險金」合計給付日數最高以三百六十五日為限。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者,於同一次住院期間之住院前二週內及出院後二週內(含入院及出院當日),因以同一保險事故為直接目的而於醫院接受門診診療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乘以實際門診次數給付「住院前後門診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並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五倍給付「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手術治療且已接受手術者,本公司按 「住院日額」之三倍給付「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手術中,於同一手術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手術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手術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以上手術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手術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並經醫師診斷於住院期間必須接受處置治療且已接受處置治療,且其處置治療項目符合保險單條款附表(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之三倍給付「住院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治療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處置治療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接受處置治療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以上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住院處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非屬保險單條款附表(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住院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因疾病或傷害,並經醫師診斷必須接受門診處置治療且已接受處置治療,且其處置治療項目符合保險單條款附表(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之一者,本公司按「住院日額」給付「門診處置保險金」。
被保險人在同一次處置治療中,於同一處置治療位置接受兩項以上之處置治療項目或兩項以上器官接受處置治療時;或同一部位接受兩次以上處置治療時,本公司僅給付一次「門診處置保險金」。
如被保險人所接受之處置治療,非屬保險單條款附表(處置項目表)所列項目時,本公司不負給付「門診處置保險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附約有效期間內,依上述第一項至第七項之約定申請保險金時,若被保險人於本次保險事故發生日之前,在「無理賠紀錄期間」內未曾申請過前述保險金之一且本附約持續有效者,本公司於本次保險事故除依上述第一項至第七項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外,另按前述各項保險金之合計金額,乘以下表中該期間所對應之「增額比率」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
| 無理賠紀錄期間 | 增額比率 |
|---|---|
| 2年(含)以上但未滿3年 | 20% |
| 3年(含)以上但未滿4年 | 30% |
| 4年(含)以上但未滿5年 | 40% |
| 5年(含)以上 | 50% |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健康增值保險金」後,始發覺被保險人有不符本條約定者,致受益人有溢領「健康增值保險金」時,應將溢領之部分返還予本公司。
(一).最低投保金額:500元。
(二).最高累計投保金額:3,000元。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除外責任】 被保險人因下列原因所致之疾病或傷害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或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 付各項保險金的責任: 一、被保險人之故意行為(包括自殺及自殺未遂)。 二、被保險人之犯罪行為。 三、被保險人非法施用防制毒品相關法令所稱之毒品。 被保險人因下列事故而住院診療、接受手術治療或接受處置治療者,本公司不負給付各項保險金的責 任: 一、美容手術、外科整型。但為重建其基本功能所作之必要整型,不在此限。 二、外觀可見之天生畸形。 三、健康檢查、療養、靜養、戒毒、戒酒、護理或養老之非以直接診治病人為目的者。 四、懷孕、流產或分娩及其併發症。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懷孕相關疾病: 1.子宮外孕。 2.葡萄胎。 3.前置胎盤。 4.胎盤早期剝離。 5.產後大出血。 6.子癲前症。 7.子癇症。 8.萎縮性胚胎。 9.胎兒染色體異常之手術。 (二)因醫療行為所必要之流產,包含: 1.因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 2.因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 3.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懷孕或分娩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神健康。 4.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第六條【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的交付、寬限期間及附約效力的停止】 分期繳納的第二期以後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應照本附約所載交付方法及日期,向本公司所在地或指 定地點交付,或由本公司派員前往收取,並交付本公司開發之憑證。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 險費到期未交付時,年繳或半年繳者,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月繳或季繳者,則不 另為催告,自保險單所載交付日期之翌日起三十日為寬限期間。 約定以金融機構轉帳或其他方式交付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或續保保險費者,本公司於知悉未能依 此項約定受領保險費時,應催告要保人交付保險費,自催告到達翌日起三十日內為寬限期間。 前二項對要保人之催告,本公司另應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益。對被保險人之通知,依最後留存於 本公司之聯絡資料,以書面、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約定方式擇…第 6 條 條款第 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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