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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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之較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單價值準備金。
(二)「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
(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單契約條款第十五條約定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三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契約條款第二十五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四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每屆滿一保單週年度(含繳費期滿當年度)仍生存時,按「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的1.55%(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單年度數」,再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自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不含繳費期滿當年度),被保險人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按「保險金額」的2%給付「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一百一十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祝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1.最低投保金額:20萬元。
2.最高投保金額:
| 投保年齡 | 投保金額 |
|---|---|
| 0歲~15歲 | 500萬 |
| 16歲(含)以上 | 6,000萬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二十一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完全失能。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 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完全失能。 前項第一款及 第二十二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完全失能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 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第 21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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