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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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係指由第一保單年度開始按「保險金額」依年單利15%逐年遞增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滿為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1)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15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2)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15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契約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三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契約條款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年利率2.25%,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單契約條款附表(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自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含繳費期間屆滿當年度),被保險人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1)第1次至第10次:「保險金額」的9%。
(2)第11次至第20次:「保險金額」的12%。
(3)第21次(含)以後:「保險金額」的15%。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保險年齡到達111歲之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下列二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祝壽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每萬元之表定年繳保險費總和」的1.06倍(四捨五入取至整數)乘以「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所得之總額。
本公司給付祝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06年繳:0~75歲。
10年繳:0~70歲。
20年繳:0~60歲。
1.最低投保金額:5萬元。
2.累計最高投保金額:(萬元)
| 投保年齡 | 6年期 | 10年期 | 20年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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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 責任,本公司並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前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 投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 書所載之要保時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為止,如有二家以上保險公司 之保險契約要保時間相同或無法區分其要保時間之先後者,各該保險公司應依其喪葬費用保險金額與扣除 要保時間在先之保險公司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第 17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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