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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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給付內容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依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自本契約生效日起被保險人每屆滿二保單週年度(不含繳費期滿當年度)仍生存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十給付「生存保險金」。
(二).繳費期滿後:自本契約繳費期間屆滿後(含繳費期滿當年度),被保險人每屆滿保單週年日仍生存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百分之二十給付「生存保險金」至被保險人一百零一歲(含)為止,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按「表定保險費總和」給付,另加計逐年依年利率百分之三複利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時之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二).繳費期滿後:按被保險人身故當時至一百零一歲(含)未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予要保人。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 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下列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一).繳費期間內:按「表定保險費總和」給付,另加計逐年依年利率百分之三複利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保單年度末之利息。
(二).繳費期滿後:按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當時至一百零一歲(含)未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給付。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險單週年日前致成全殘廢表所列全殘廢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全殘廢保險金,不適用第一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單條款第二十二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
第二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百分之二點二五利率,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全殘廢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全殘廢表所列二種以上全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全殘廢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全殘廢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6年期:0歲至70歲。
(二).10年期:0歲至65歲。
(三).15年期:0歲至60歲。
(四).20年期:0歲至55歲。
(一).最低投保金額2萬。
(二).最高投保金額如下表。(單位:萬元)
| 年齡 | 0~15 | 16~19 | 20~24 | 25~29 | 30~34 | 35~39 | 40~44 | 45以上 |
|---|---|---|---|---|---|---|---|---|
| 6年期 | 352 | 379 | 400 | 428 | 461 | 500 | 545 | 600 |
| 10年期 | 352 | 400 | 422 | 454 | 491 | 535 | 588 | 652 |
| 15年期 | 352 | 428 | 454 | 491 | 535 | 588 | 638 | 665 |
| 20年期 | 370 | 461 | 491 | 535 | 588 | 611 | 634 | 660 |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八條【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全殘廢。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死者,本公司仍 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全殘廢。 前項第一款及 第十九條情形致被保險人全殘廢時,本公司按 第十四條的約定給付全殘廢保險金。 因第一項各款情形而免給付保險金者,本契約累積達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時,依照約定給付保單價值準 備金予應得之人。 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因第一項各款原因致死者,本公司依 第十三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 息)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JA7-5第 18 條 條款第 5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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