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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雄人壽「富貴年年鑽利率變動型終身還本保險(109)」條款重點

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給付內容與投保規定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商品特色

給付內容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身故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基本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1.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身故者,本公司按身故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身故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基本保險金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基本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者,本公司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未滿十五足歲前身故: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

(二).被保險人於實際年齡滿十五足歲後身故:本公司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身故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未

滿一年以日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身故日之利息。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退還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但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亦不併入完全失能保險金內給付: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1.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基本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較大者計算:

1.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2.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於繳費期間屆滿後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本公司按診斷確定日時下列二款金額總和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基本保險金額。

2.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基本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基本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二).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按下列最大者計算:

1.累計增加保險金額。

2.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3.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乘以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以萬元為單位)後扣除按保險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應領取之生存保險金總額後所得之餘額。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十六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致成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將改按所繳保險費(並加計利息)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不適用前二項之約定。

前項所繳保險費,除保險單條款第二十九條另有約定外,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迄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止,所繳之保險費。

第三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項金額為基礎,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1%),依據年複利方式計算(未滿一年以日複利方式計算)至被保險人完全失能診斷確定日之利息。

被保險人同時有保險單條款附表(完全失能表)所列二種以上完全失能程度時,本公司僅給付一種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本公司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按下列方式給付「生存保險金」:

(一).第一至六保單年度:被保險人每屆滿一保單年度仍生存者,按每萬元之表定保險費總和的1.08%(四捨五入取至整數)分別乘以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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