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等待期 | 90 天,等待期內發生的疾病不在保障範圍 |
|---|---|
| 除外責任 | 條款列出 3 項,包含:法定通用 3 項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第二條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時,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的10%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本項給付,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一次為限。
本公司依約定給付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仍繼續有效。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經醫師診斷確定符合保單條款約定之「一般癌症」時,本公司依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診斷確定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的1.056倍。
三、診斷確定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本公司給付「一般癌症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者,依下列各款金額之最大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或「完全殘廢保險金」:
一、保險金額。
二、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已繳保險費總額」的1.056倍。
三、身故/完全殘廢當時該年度末之保單價值準備金。
如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且保險年齡達16歲之保單週年日前身故或致成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將改以下列方式處理,不適用前項之約定:
一、被保險人於未滿15足歲前身故/完全殘廢:本公司以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退還予要保人/給付「完全殘廢保險金」予受益人。
二、被保險人於滿15足歲後身故/完全殘廢:本公司以身故/完全殘廢當時之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給付「身故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予受益人。
前項所繳保險費,係以保險費率表所載金額為基礎;前項加計利息,係以前開所繳保險費為基礎,自保險費應繳日至被保險人身故日或致成完全殘廢止,按年利率2.25%複利計算之利息。
※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或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第30保單年度末仍生存且本契約仍有效時,本公司依「已繳保險費總額」的1.056倍給付「滿期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滿期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經病理切片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身故後方確定為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低侵襲性癌症」者,本公司除依照保單條款第十五條約定,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外,並依照保單條款第十三條約定給付受益人「低侵襲性癌症保險金」。
被保險人經病理切片檢查或相關檢驗報告,身故後方確定為罹患保單條款第二條所約定之「一般癌症」者,本公司依照保單條款第十四條約定給付受益人「一般癌症保險金」,而非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惟本公司已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或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者,本公司僅就其差額負給付之責。
* 投保年齡:0歲至50歲。
* 繳費年期:20年期。
* 保額限制:40萬~300萬
* 保險期間:30年。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 35條) 第1頁,共11頁 NCA 10205 樣 張 其他事項: (1) 本商品之癌症等待期間為九十日。 (2) 本契約於訂立契約前已提供要保人不低於三日之審閱期間。 (3) 本保險為不分紅保險單,不參加紅利分配,並無紅利給付項目。 (4) 免費申訴電話:0800-008838 (5) 傳真:(02)2757-2888 (6) 電子信箱(E-mail):customer_service@manulife.com.tw第 35 條 條款第 1 頁
第二十四條 [除外責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公司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殘廢保險金的責任。 一、要保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 二、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自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但自契約訂立或復效之日起二年後故意自殺致 死者,本公司仍負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之責任。 三、被保險人因犯罪處死或拒捕或越獄致死或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殘廢程度之一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 24 條 條款第 6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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