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一)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1.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七條約定辦理。
2.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百美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3.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百美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因條款第十條第十項、條款第十二條之約定終止或有條款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且於第一保單年度屆滿日之翌日及其後至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每一保單週年日仍生存,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生存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依要保人指定之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於生存保險金給付日,分別以前一保單年度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乘以下表對應之換算係數後之值,再依其總和計算「生存保險金」,最高給付至被保險人保險年齡達九十九歲之保單週年日止:
| 保單年度/依生存保險金給付 類型別之換算係數 | 年給付型 換算係數 | 月給付型 換算係數 |
|---|---|---|
| 第1年度 | 1.900% | 0.159% |
| 第2年度 | 3.800% | 0.318% |
| 第3年度 | 3.800% | 0.318% |
| 第4年度 | 3.800% | 0.318% |
| 第5年度 | 3.800% | 0.318% |
| 第6年度及以後 | 1.100% | 0.092% |
若要保人未選擇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或要保人依條款第三十九條約定指定之生存保險金受益人達二人以上時,其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本公司將採年給付型辦理。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要保人得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並於申請日起三十日後之下一個保單週年日生效。
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屬月給付型者,本公司不受理生存保險金提前給付之申請,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惟若遇條款第十二條、條款第十五條、條款第十七條或條款第十八條約定之情形且生存保險金給付類型採月給付型者,該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本公司依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其現值,一次提前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
2.若本契約發生條款第八條、條款第九條或條款第三十四條約定之停止效力情形,且於該停效發生日之保單年度有應給付而尚未給付之「生存保險金」時,本公司將按本契約預定利率計算,一次貼現給付予「生存保險金」受益人或應得之人。如本契約恢復效力,本公司不再給付該保單年度之「生存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條款第二十一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之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1.「當年度保險金額」。
2.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保價係數」。
3.「年繳應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扣除基本保險金額或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分別乘以附表二所列該保單年度係數後之值。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單面頁所載。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限,經本公 應理賠之金額後所餘之限額比例分擔其責任。 司審查同意後,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公司依第一項給付「生命末期提前給付保險金」時,需扣除 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 下列金額: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 一、按本契約計算保險費所採用的預定利率複利計算自保險金 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 給付起六個月的利息。但若保險金給付日至本契約保險期間屆 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三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超過之部分, 滿日不足六個月時,僅扣除該期間的利息。(其計算方式如附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件)。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 二、保險單借款本息。 約效力即行終止。 三、欠繳、墊繳保險費本息。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下列情形時,不得申請「生命末期提前給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付保險金」:第 16 條 條款第 5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53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