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增值回饋分享金係指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每一保單年度屆滿且被保險人仍生存時,按本契約各該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減去本契約預定利率(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五)之差值,乘以各該年度期末總保單價值準備金後所得之金額。宣告利率若低於本契約之預定利率,則以本契約之預定利率為準。
本契約有效期間內,本公司依要保人申請投保時,所選擇之方式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
一、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以該保單年度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為躉繳純保險費,計算自下一保單年度起生效之增額繳清保險金額。但被保險人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應依條款第十六條約定辦理。
二、現金給付︰自第七保單年度起,於每一保單週年日之相當日(無相當日者,改以該月之末日為準),本公司依本契約約定主動以現金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予要保人。若「增值回饋分享金」低於一百美元時,則依本條儲存生息至累積達一百美元(含)以上之保單年度屆滿時給付,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三、儲存生息︰自第七保單年度起,「增值回饋分享金」將按各保單年度期初當月之「宣告利率」,以日單利年複利方式儲存生息至要保人請求時給付,但要保人請求給付之金額需達一百美元(含)以上,或至被保險人身故、完全失能、保險期間屆滿或本契約終止時,本公司應主動一併給付。
「增值回饋分享金」選擇以儲存生息方式給付者,本公司於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完全失能保險金」、「祝壽保險金」時,一併將當時已累積之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予該保險金受益人。但於要保人請求或本契約因條款第十條第十項、條款第十二條之約定終止或有條款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約定之情形時,則給付予要保人或應得之人。
要保人得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
要保人如未選擇增值回饋分享金給付方式,本公司應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限期選擇,逾期不選擇者,增值回饋分享金依本條第一項第一款以購買增額繳清保險金額辦理。
本公司於每一保單年度屆滿時,應將「增值回饋分享金」之金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要保人。本公司依條款第十一條約定解除本契約時,不負給付「增值回饋分享金」之責任。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時,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身故保險金」給付予受益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身故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身故保險金」,並依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予受益人:
本公司按其身故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身故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身故保險金」例表如保單面頁所載。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身故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本條約定給付之「喪葬費用保險金」,按「喪葬費用保險金」申領文件備齊日為基準,以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前一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三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超過之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等級之一者,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後,如要保人指定一次性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之「完全失能保險金」給付予被保險人;如要保人有指定分期方式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並依條款第二十條約定給付予被保險人:
本公司按其經醫院醫師診斷確定完全失能當時,分別以「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三者中之最大值,再依其總和計算「完全失能保險金」: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保單價值準備金乘以「當年度保障係數」。
三、「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被保險人同時有條款附表三所列兩項以上完全失能時,本公司僅給付一項「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契約歷年「基本保險金額」對應之「完全失能保險金」同保單面頁所載歷年「身故保險金」例表。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且於繳費期間內致成完全失能(完全失能程度為條款附表三「完全失能等級表」中所列七項之一者),本契約當期已繳付之未到期保險費將不予退還。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到達「保險年齡」一一一歲之保單週年日且仍生存時,本公司應分別按前一保單年度末之「基本保險金額」及「累計增加保險金額」對應下列二者之較大值 ,再依其總和給付「祝壽保險金」且本契約效力即行終止:
一、「當年度保險金額」。
二、「年繳保險費總和」的一點零六倍。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四條 營業日收盤之美元即期買入匯率平均值為換算基礎,換算等值 要保人或受益人應於知悉本公司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後十日 新臺幣後,不得超過第三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超過之部分, 內通知本公司,並於通知後儘速檢具所需文件向本公司申請給 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應無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付保險金。 本公司依本條約定給付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後,本契 本公司應於收齊前項文件後十五日內給付之。但因可歸責於本 約效力即行終止。 公司之事由致未在前述約定期限內為給付者,應按年利一分加 計利息給付。 完全失能保險金的給付 第十七條 失蹤處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附表三所列完全失能等級第 14 條 條款第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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