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內容整理自官方條款與商品說明;理賠以正式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
| 續保 | 保證續保 |
|---|
來源:保險公司官方商品說明,由 Ultra Advisor 整理。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身故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身故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訂立本契約時,以未滿十五足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足歲前死亡者,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訂立本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其身故保險金變更為喪葬費用保險金。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致成條款附表一所列完全失能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
本公司給付「完全失能保險金」後,本契約之效力即行終止。
直接引自條款原文,附條號與頁碼;「…」表示節錄未完。
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 受益人故意致被保險人於死或雖未致死者,喪失其受益權。 額之半數,其超過部分本公司不負給付責任,本公司並應無 前項情形,如因該受益人喪失受益權,而致無受益人受領保 息退還該超過部分之已繳保險費。 險金額時,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如有其他受益人 第四項及第六項情形,如要保人向二家(含)以上保險公司 者,喪失受益權之受益人原應得之部份,按其他受益人原約 投保,或向同一保險公司投保數個保險契(附)約,且其投 定比例分歸其他受益人。 保之喪葬費用保險金額合計超過前項所定之限額者,本公司 於所承保之喪葬費用金額範圍內,依各要保書所載之要保時 欠繳保險費的扣除 間先後,依約給付喪葬費用保險金至前項喪葬費用額度上限第 17 條 條款第 3 頁
第四條 書面通知上載明之終止日係在本公司收到日之後者,則以該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發生身故或完全失能時,本公 終止日為準。 司依照本契約約定給付各項保險金。 保險事故的通知與保險金的申請時間 保證續保 第九條第 4 條 條款第 2 頁
這張商品的條款全文共 22 段。登入後可以直接對它提問(例如「住院 3 天門診手術賠不賠」),AI 會引用條文逐條回答;也能跟同類商品逐項對照、用官方費率表逐格試算保費。
免費註冊,對這張條款直接提問7 天免費試用,不需信用卡。Ultra Advisor 為獨立工具,不販售保單、不收取佣金。
本頁資訊為條款與官方商品說明之自動整理,可能有遺漏或抽取誤差;實際理賠以保單條款與保險公司核定為準。資料覆蓋總覽|保險知識庫|條款查詢工具